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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滴水筑墙建房 妨害他人施工被强拆
时间:2015-11-11单位/部门:祥云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寇文彦点击:

 

近日,祥云法院组织警力并在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和乡镇、村社干部的执行见证下,圆满执结一起农村相邻滴水案件,强制拆除了违法建筑在毗连双方滴水位置上的建筑物,恢复了双方原有的滴水面积。
杨某甲与杨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源于杨某甲户原有的一宗宅基地,已建盖简易房屋四间。与此毗连的杨某乙户向村民小组租得一块零星土地,其北面与杨某甲户南墙相邻。后杨某乙户开挖地基欲盖房,就强行将自己本该留出的滴水范围占为己有,并浇筑起北山尖墙,使墙体与杨某甲户南墙仅距离12公分,从而导致杨某甲户今后建房无法正常施工。
祥云法院依据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判决杨某乙户拆除其修建在杨某甲户南墙皮往南60公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恢复滴水位置原状。杨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大理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杨某乙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杨某甲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杨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杨某乙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拆除义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为使强制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并将整个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下,法院邀请了人大、政协、检察机关、政府等部门监督和见证了整个执行过程,由雇请的民工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作业,将杨某乙建造在滴水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恢复了原状。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县城附近的农宅越来越有限,即使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也只能批到百十平米的面积,从而导致村民在建房时时有“寸土必争”的情形发生。强占滴水就是这种情形的集中反映。按照多年的民间习俗和施工的需要,毗连各方建房应各自留出一定的空间以便于施工或修缮。纠纷的产生通常是先行建造房屋的一方强占滴水面积,从而影响到毗连一方今后建房时施工受阻。依照民法的要求,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考虑到另一方的便利,来限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少数自私自利的人家就只顾自己利益不管他人的便利。一旦被强制拆除,不仅损失自负,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类似的案例在各村镇都时有发生。希望村民在与相邻一方的生产生活中,不能因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祥云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