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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点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就诉讼主张依据的法律事实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依职权取证、证据保全的权利、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委托鉴定的权利。

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请求调解(随时和解)、申请执行的权利,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有对鉴定、勘验结论加以说明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原告(或上诉人)在案件合议前有放弃、减少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或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原告(或上诉人)的权利。

五、当事人有申请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举证义务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履行,过期不举证、举不出证据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因举证迟延造成诉累的,应负担对方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都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三、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事实陈述必须如实,不得捏造、伪造,否则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必须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