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时间:2014-06-26单位/部门:作者/编辑: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就民事诉讼的举证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在接到举证通知书次日起一审案件在三十日内、二审案件在十日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全部证据。

二、第一条规定的举证期限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并报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可以进行变更。

三、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应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五、在规定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依法不组织质证。

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遵照举证须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