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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时间:2016-10-18单位/部门:大理中院作者/编辑:大理中院点击:

 

(第一号)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州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
(一)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性规定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云南省高级人员法院关于“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活动,有效化解金融机构不良信贷风险,全力解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剧增的问题,切实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应按照大中法(2016)67号文件的规定,加快推进与同级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扩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惩戒效果。有效打击躲、逃、赖等规避执行行为,推进全州信用体系建设。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与全州各相关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应受到下列限制: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
2、限制发行债券;
3、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
4、限制股权激励;
5、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
6、限制设立社会组织;
7、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限制获取政府补贴;
2、限制获得政策支持。
(三)任职资格限制
1、限制担任国企高管;
2、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4、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5、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8、限制入伍服役。
(四)准入资格限制
1、限制海关认证;
2、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3、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
2、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
3、限制授信。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2、限制使用国有林地;
3、限制使用草原;
4、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的利用。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限制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限制高消费旅游、度假;
7、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人民法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纪委监察部门及同级组织人社部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将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本院严正告示: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名单(定稿).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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