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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鹤庆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李耀中 刘顺仙点击:

3、上诉率高,化解矛盾纠纷难度大。无论是受理案件或者是已经受理案件,裁判结果。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我院共立案审查行政案件11件, 上诉5件, 占45.45%;且因化解矛盾纠纷难度大,无一件因协调成功而撤诉案件;甚至有部分当事人一直申诉不止。

4、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行政管理范围较广。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我院共立案审查行政案件11件,涉及行政管理范围包括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涉及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和注销等。

三、我院在行政立案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1、审查与审理并重。由于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难以把握,因此我院依照云南省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时立案庭要充分听取行政庭意见的文件精神,因此在立案阶段行政庭法官即参与审查,以便准确把握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

2、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不存在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院十分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当事人诉权通知精神,五年来,我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对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作出书面不予受理裁定。使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不被阻断。

3、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法官向原告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开庭须知等指导材料,并告知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建议书,并发放行政案件开庭须知等指导材料;以便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和行政诉讼权利。

四、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案件立案操作模式问题。由于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难以把握,因此我院依照省高院行政案件立案时立案庭要充分听取行政庭意见的文件精神,行政法院提前介入立案审查,立案庭只作登记和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等事务性工作,致使行政法官可能因认识等原因先入为主,部分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案件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从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有所欠缺。

2、法官对行政诉讼业务知识在待提高。自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来,“立审分离”就被确立为立案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我院的案件受理工作也统一由立案庭负责。但我院立案庭负责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法官身兼多责,立案庭的法官难以做到对行政诉讼业务精,在立案过程中难以对案件性质把握准确无误; 为避免该立的不立,不该立的给立了的情况,行政法官提前介入立案审查,但行政法官亦身兼多责,行政诉讼业务亦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