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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民族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大理州人大常委会作者/编辑:赵富春点击:

三是积极创新立法,进一步规范立法工作程序。

一要深化立法公开,创新条例起草工作方式。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增强起草工作透明度,在条例起草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克服和减少部门、行业和地域的局限性,努力体现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从立法项目立项调研论证到条例起草、修改,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按照开门立法、公开立法的要求,通过书面专门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各界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努力探索条例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和效果,使条例草案能够更广泛地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

二要强化工作责任,发挥人大工作的主导作用。按照统一推进、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在开展条例立法工作的各个阶段,着力发挥人大工作的主导作用,做到工作计划、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及人员配置具体到位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监督指导立法程序的严格履行,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各项工作。在前期阶段,及时为主组织进行立法事项的调查研究,拟好全面详实的高质量调研报告,及时指导条例起草前期阶段立法工作。对于条例的体例结构和重大内容把好关、定好向,及时解决条例草案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条例起草、修改和审议的各个阶段,充分协调好立法相关工作,始终将各相关部门的专门工作纳入常委会统一审议之中,形成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形成统一开展工作的整体与合力,保证条例草案起草、论证、审议等顺利进行。

三要主动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省州党委和上级人大的支持。涉及立法项目和立法阶段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请党委进行专门研究决定,涉及急需立法和民族事务管理立法拓展方面的关键问题,应积极请示上级人大指导帮助,形成党委决策领导,上级人大支持,能动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我州在《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中,就洱海水位、湖区重大保护措施等一些重大问题,先后在的起草和审议阶段分别多次专门报请州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就专门立法技术事项多次请示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指导帮助,充分保证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四是注重宣传教育,更加重视民族法规的贯彻实施。条例的执行是民族立法的目的和归属,知法、守法与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在着力推进民族立法工作中,在重视条例制定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用多种形式深化对法规的宣传,推动全州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学习,认识领会颁布实施民族法规的重大意义,促进条例规定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遵守和执行民族法规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氛围。在民族立法全面深化的新阶段,要更加重视民族法规的贯彻施行,进一步在条例有效执行上深化认识、加强工作,通过有力的监督措施保障民族法规的有效、及时、全面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要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以及代表意见建议各项监督方式,切实强化条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条例贯彻施行中执法不规范、不到位、不作为的行为,制裁违反条例的行为,以民族法规有效实施树立法律权威,发挥法律作用。对于制定施行的条例,还要认真开展立法回头看工作,通过了解、掌握并及时反馈条例执行的实际效果,客观、科学地对条例执行情况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评估,为修改、修订条例,完善民族立法做好基础性工作。

 

作者单位:大理州人大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