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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狗咬主人,主人受伤住院,如何担责?
时间:2017-09-20单位/部门:鹤庆县法院作者/编辑:寸树新点击: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大千世界,每天都在上演各式剧目,或光怪陆离,或荒诞不经,或超乎想象…让人在拍案惊奇之余大呼过瘾。每一个匪夷所思的剧目背后,都各自隐藏着迥然各异的情由、逻辑,也隐藏着不一样的情、理、法。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车撞狗,狗咬主人,主人受伤住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案情特殊,在立案之初就颇费周折,主审法官在接案后的第一反应也是一头雾水,无从下手。好在原、被告都是明理之人,经法官庭前耐心说服劝解,最终达成了笼统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的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2017年6月夏日某黄昏,吃过晚饭的杨女士带上宠物狗(未系带牵引)出门溜弯。在单元房憋坏了的狗狗来到广阔的户外,感受到新鲜的空气和久违的自由,异常兴奋,在杨女士周围追逐嬉戏,尽情撒欢。不知是受到什么吸引,一直在人行道上行动的狗狗突然钻过行道树窜向公路,正在该路段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小车躲避不及,结结实实地撞在狗狗身上,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和尖厉的悲鸣声,狗狗应声倒地。见自己的宠物狗被撞,杨女士急速冲到狗狗面前。面对倒地不起、四肢抽搐、满嘴是血的狗狗,想起狗狗平日里朝夕相伴的温情,杨女士又急又心疼,不顾一切就去安抚、拥抱自己的爱犬。不曾想,因受伤而疼痛难忍惊魂甫定的狗狗,不分青红皂白朝着主人杨女士的手臂狠狠咬了一口,这一口竟也成了它生命的绝响,狗狗的眼神定格在了依恋和哀怨间,带着不甘与不舍命赴黄泉。事件经交警队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任。杨女士及时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住院治疗五天,花费了2000多元的药费。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评析:该案经法官极力劝解,双方权衡再三,最终选择了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此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减少了案件处理起来的一些麻烦,于当事人、于法院都是比较好的结果,此和解没有任何问题,但我们仍需要思考:如果双方不听劝,该纠纷中各方将如何担责?如未能和解,该案至少绕不开以下法律问题:
一、 案由或是诉讼方向的选择及相应后果预测
(1)本案确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失,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要件,原告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方向进行诉讼情有可原。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只是狗狗这一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的狗的损失也就600元(非名贵品种),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该赔!但该案另一部分的赔偿请求并非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该不该判赔则可能会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论。
(2)该案杨女士选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方向也并无不可,但伤人动物为杨女士自家宠物,要赔也等于左手还给右手,没有实际意义。一般人绝不会选择这一诉讼方向。
(3)假如杨女士选择的是“健康权纠纷”,则要考虑形成杨女士身体受伤的成因、直接或是间接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显然杨女士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错,而交通事故只是间接成因。这样一来,杨女士至少也要承担较大的责任。
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众所周知,动物饲养人在城镇饲养动物带其外出公共场所时,应该套绳牵引,以免影响公共秩序及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该案杨女士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交警在认定责任时,可能忽略了这一重要因素,作出了李某承担全责的结论,显然存在一些瑕疵。但对这个结论双方都未提起复议。法官在具体运用这一证据时,应如何取舍?
笔者认为,法官在认定该证据时应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