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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段建云诉段杭松、第三人罗永春赠与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者/编辑: 左丽梅点击: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段建云诉段杭松、第三人罗永春赠与合同纠纷案

  左丽梅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段建云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段杭松

第三人(上诉人):罗永春

【基本案情】

段建云与罗永春曾系夫妻,共同生育了段杭松、段杭梅、段杭燕。段建云与罗永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从事家电经营。2003年,段建云与罗永春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巍山县大仓镇商住新区巍国用(2003)仓字第03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地上建起了一幢四层商住楼。两人协商后自愿将该幢商住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分成两部分登记,一部分以段建云和段杭松二人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了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巍政字第(2003)03281号房权证,一部分以罗永春和案外人段杭燕二人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了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巍政字第(2003)03282号房权证。2007年8月13日,段建云、罗永春因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并在全家参与的情况下拟定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大仓商住新区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段建云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巍政字第(2003)03281号段建云名下的房产所有权,王官厂新老公路交界处的住宅一院由段杭松享有,离婚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和赡养等相关问题。离婚协议签订后,段建云及罗永春于2007年9月27日依法登记离婚。2009年3月份,段建云向巍山县房管所申请将所有权人为段建云、段杭松的巍政字第(2003)03281号房产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为段建云的巍政字第(2009)05970号房产,后段杭松在除斥期间提出异议,巍山县房管所撤销了巍政字第(2009)05970号房权证,重新恢复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此后双方发生纠纷段建云曾几次与段杭松发生争执,段建云欲到巍政字第(2003)03281号房产内居住,段杭松予以拒绝。2012年12月28日,段建云与段杭松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致段建云轻微伤,段杭松被巍山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03年1月9日,段建云向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段杭松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巍政字第(2003)03281号房产的赠与,并确认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为段建云所有。段杭松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巍政字第(2003)03281号房产为段杭松所有,并责令段建云协助段杭松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