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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法院审结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7-07-11单位/部门:剑川县法院作者/编辑:王万吉点击:

       近日,本院对公益诉讼人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确认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剑林罚书字(2013)第(288)号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公益诉讼人及被告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2013年1月,剑川县红旗林业局天然林管护所护林人员发现玉鑫公司的委托人王某某在剑川县羊岑乡杨家村金子沟国有林区开挖公路,将此情况向剑川县林业局进行了报告,剑川县林业局接到报告后将此事交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经调查核实,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于同年2月27日向王某某送达了剑林罚书字(2013)第(288)号处罚决定,认定玉鑫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的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委托王某某用挖掘机开挖公路,共损坏林地2226.6平方米(3.34亩)。并对玉鑫公司及王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以及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13年3月,玉鑫公司交纳了罚款后被告即对该案予以结案,并未履行督促玉鑫公司及王某某“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义务,被破坏的森林植被至今没有得到恢复。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基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是在本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玉鑫公司缴纳罚款后的三年多时间里没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某某对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且在王某某死亡玉鑫公司还存在的情况下作出了执行终止,被告的行为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彰显了司法监督依法行政正在向纵深发展。通过公益诉讼监督依法行政,督促政府部门强化法治意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作为,彻底解决好每一件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行为准则,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办事,敬畏法律,心存戒尺,对执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逐一分析、研究、解决。该案的判决,对全面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政府机关及部门依法作为、全面作为、及时高效作为、杜绝不作为起到了明令警示的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