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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生恨,刀捅前男友
时间:2017-03-20单位/部门:宾川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点击:

 

眼见前男友与女友“秀恩爱”,持刀捅伤前男友,因真诚悔罪取得受害人谅解,获得从轻处罚。为爱生恨,让被告人张某琴尝到了感情的苦果。
2016年8月29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琴在宾川县城内一家饭店吃饭时,见前男友陈某东与现任女友一起,用手机拍照“秀恩爱”,心生忌妒,要陈某东归还与其恋爱期间存放在陈某东处的物品。次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琴在宾川县金牛镇宾川三中路口,与陈某东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琴用匕首刺伤陈某东右腹部,致陈某东腹部开放性损伤、开放性肝破裂、第十一肋骨折。陈某东委托他人报警,被告人张某琴在现场等待,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陈某东伤后被家属送往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了医疗费8643.24元。经鉴定,陈某东的伤属重伤二级,达X(拾)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琴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某东也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琴向陈某东赔礼道歉,一席悔恨的话语感动了陈某东,获得了陈某东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达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琴伤害他人后,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琴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某东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月16日,宾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东经济损失19008.34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