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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首例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2017-03-10单位/部门:云龙县法院作者/编辑:杨江珍点击:

 

    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纳入刑事犯罪后,我县乃至大理州首例被刑事处罚的虚开发票刑事犯罪案件。
张某系安徽省毫州市人,2014年张某为虚开发票,在云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云龙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独资公司),后该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注销。该公司成立期间即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的2月7日,被告人张某虚构了与龚某某等204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开具《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266份,发票开具品名为菊花、当归、金银花、玫瑰花等,涉及大理州和丽江地区的部分县市。金额共计人民币20218374.00元。    
县地税局获悉上述情况后,对该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遂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真实的中药材等农副产品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了与二百余名自然人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66份,金额累计20218374.00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不是为了虚开发票而注册公司,张某之所以构成虚开发票罪仅只是因为开具发票记载的药材品名与真实购销的药材品名不相符,使用了中间商提供的他人的身份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农副产品及药材收购只能给本辖区农户直接开具发票的规定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因该案在庭前的羁押时间长的辩护意见,因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羁押期限是正常的办案所需,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属初犯、家庭情况特殊有两个年幼的需抚养的小孩和需要赡养的双亲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适用缓刑不至再继续危害社会,且虚开的发票尚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尚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为保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在此提醒:现在大家都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量刑也很高。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知道的人并不多。从2011年5月1日起,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等,均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个人犯虚开发票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因此提醒相关企业及广大市民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不要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否则如果情节严重,都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