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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干活突然死亡,死因不明只判补偿
时间:2016-12-29单位/部门:宾川县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点击:

 

受雇帮人犁田过程中突然死亡,家属不同意鉴定死因不明,起诉赔偿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雇主适当补偿。近日,宾川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何青华雇请原告李庭芬之夫王某某到宾川县金牛镇白沙箐的甘蔗地犁田,由被告何青华每天支付王某某200.00元工酬并负责生活费。由于王某某家离甘蔗地较远,王某某便在被告家甘蔗地里吃住。2015年3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何青华到甘蔗地发现王某某倒在甘蔗地边的路上死亡,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通知王某某家属。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被告何青华向王某某家属预付了安葬费50000.00元,购买了相关物品。后公安机关建议尸检,查明死因,但王某某家属未同意,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王某某的配偶李庭芬及子女王明、王春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青华赔偿各项损失279491元。
法院认为,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因王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其提供的证据虽证实了被告与王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因未尸检而不明,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王某某的死亡确系从事雇佣活动所致。故原告方要求被告何青华赔偿因王某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作为雇主的被告何青华虽然对雇员王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因其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依法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何青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补偿原告李庭芬、王明、王春梅因王某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59121.00元。
宣判后,原告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将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