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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赡养无着,法院判决子女担责
时间:2016-10-26单位/部门:宾川县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蔡桂华点击:

 

生于1936年的原告郑文郁与老伴生育了六个子女,老伴去世后独自一人生活,现因年老多病生活无着,起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10月19日,宾川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让老人的赡养问题有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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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郁与其妻杨柱英共生育有五子一女,即儿子郑桐、郑栋、郑良、郑鹏、郑然和女儿郑琴,均已成年。郑鹏三岁时,经父母同意,被家在祥云的舅舅王树宣收养,并由王树宣夫妇抚养至成年,后郑鹏回宾川生活,但一直对王树宣夫妇尽赡养义务,双方至今未解除收养关系。
家庭成员间就郑文郁、杨柱英的赡养问题有过协议,约定郑文郁由郑栋赡养、杨柱英由郑然赡养,同时就财产及土地问题进行了约定。为赡养问题,郑文郁和杨柱英曾于2000年起诉过,宾川法院判决确定郑文郁与郑栋共同生活,杨柱英与郑然共同生活。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按照判决履行义务。2013年,杨柱英因病去世,由郑然办理丧事。因原告郑文郁的赡养问题子女间发生分歧,原告郑文郁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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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文郁现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扶助义务。除郑鹏外,其余五个子女对原告均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郑鹏年幼时即被舅舅收养并抚养至成年,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虽然成年后其回到宾川生活,但一直对王树宣夫妇尽赡养义务,且双方至今未解除收养关系,故其对作为生父的原告郑文郁并无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与被告郑栋共同生活,并由被告郑桐、郑良、郑然、郑琴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郑文郁与被告郑栋共同生活。由被告郑桐、郑良每月各支付原告郑文郁赡养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郑然、郑琴每月各支付原告郑文郁赡养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郑文郁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郑栋、郑桐、郑良凭医疗费票据平均承担。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